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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填的事务员,写可以变更岗位,我拒绝,开除我违反 39 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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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友们,具体如下,我查了相关法律,公司在调整我工位,说是工资,工作内容不变,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故拒绝接受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者,可以无偿开除这一条,对我进行开除,也就是符合劳动法 39 条第二条,对我进行开除。我仲裁能赢吗?
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岗位是人资部的人资行政专员,要被调动到物业部的人资行政岗(解除劳动合同书这样陈述,实际就是想让我去物业当前台自己离职)
领导 8 月 1 日在口头对我进行通知我不同意调动后,8 月 17再次口头谈话,我拒绝,领导要我搬离原工位,我没有搬,并且当天在我要被调动过去的岗位招到了行政客服,第二天我在领导安排下进行工作交接,
到 8 月 21 日给我发出正式调岗通知书(通知书写的是调整工位,即工作地点由 11 楼人资行政部搬到1 楼物业,工作内容岗位工资都不变,没有说是调岗),同时人事和我协商让我主动离职,工作到 9 月 26 日,我拒绝,公司同时对我发出威胁,后续会对我做出非常手段。
8 月 31 日,再次给我通知书,继续之前的协商,我不同意,协商我需要干到 10 月 26 日,并补偿我在这期间找工作的工资,人事说上报老板,
9 月 1 日以我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合法辞退我。
以上所说我都有录音作为证据
目前我能想到的是
1.质疑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司让所有员工签过字,应该不能质疑)
2.质疑调整工位的合法性(公司合同写的事务员,并且写了可以变更职员岗位,不知道能否质疑)
3.质疑调整工位的必要性(我的工作在人资行政部可以做,既然一样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必要让我去物业部,最后一次和物业经理谈话,他说老板的想法应该是减少人资部的人力,不知道这样隐晦的表达是否作为证据)
4.质疑这个算不算变相逼迫离职(所有的通知都是强制要求我下到 1 楼物业,在我收到正式调岗通知书时,已经安排我的部分工作交接给新招的行政客服,部分工作交接给我同事)
5.质疑这个调工位是不是具有歧视性(我和另一位同事都负责人资行政,分工不同,她主要负责人资,我主要行政,还是两个人都可以互相干对方工作)在这么多次的谈话和书面通知中,从来没有找我的同事谈让他到物业部的事情,这个是否是对我的针对来表明对我有歧视性)
我看了大部分公司是以这个理由辞退人的,并且无法辩驳,大家帮忙看下,我是否可以翻盘,以上所有内容我都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9-03 02:35回复
    对了,给出接触劳动通知书后拒绝给我离职证明,还要我写自主离职交接单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09-03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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