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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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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顶层设计。优先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织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新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长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五)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应用。加强军民联合技术攻关,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流通。对于进入“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实际承担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通过军方招投标,承接系统(分系统)产品生产的,经专家评审,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设立军民融合孵化资金,以股权方式支持军民融合创业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一)打造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依托全市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面向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放大到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化技术、科技信息、综合科技等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二)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申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培育一批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以长沙高新区为核心,着力引进优势企业及重点项目,加快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积极争创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三)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在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给予一定基本工作经费补贴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服务予以支持。对其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且项目落地长沙的,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后,按照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2%的奖励,最高30万元。培育一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建设技术交易市场。规划建设集成果展示、服务咨询、成果招标拍卖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市级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高校院所在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免收场地租金。引入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交易市场,给予场地租金减免。对进入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最高50%的补贴。给予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的、面向市内单位开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给予转让方2%的奖励,最高30万元;面向市外单位开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给予转让方1%的奖励,最高30万元。对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0.2‰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引导(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加大对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技术转移中心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成果转化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降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风险。经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纳入科技担保、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库,优先申请融资性担保费补贴和科技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五、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IP属地:湖北1楼2023-09-04 10: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