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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孟献贵学民法8: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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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这一对范畴是典型的德国民法概念,但对我国民法影响深远。依据财产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而作此分类,这一分类仅仅适用于财产行为,算是对于财产行为的进一步分类。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如抵押、质押) 或准物权的行为 (如债权转让合同)。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权债务移转的转让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也是广义的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主要区别,在此强调三点:1.法律的后果不同。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基于物权契约履行的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所导致物的所有权变动。2.对标的物特定与否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必须确定。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个服装生产巨头,批发一批服装给乙,在二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无需指明买卖标的物到底是甲的巨大仓库里的哪一批;但在订立转移所有权的物权契约及其交付时,当然需要明确到底是哪一批货物。3.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后来完成处分行为的时候,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将会导致物权效力的瑕疵。如果读者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顺利理解第597 条为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了。[例]比如,甲和乙是邻居,甲现在与丙签订合同将乙的房屋出售给丙,约定3个月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单就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身而言,是一个负担行为,甲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合同有效。至于3个月后合同届期,甲只要想办法从乙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等),甲丙的合同就可以得到履行,丙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否则,甲将对丙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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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11-07 21: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