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
第一节 机车交路和乘务制度
第十七条 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机车运转方式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运转制和环形运转制机车交路等;按区段距离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客运机车交路区段距离800公里以上、货运机车交路区段距离500公里以上的为长交路。总公司负责确定跨局机车长交路并定期公布。
机车交路设置原则:
(一)充分利用运输设备条件,根据列车编组站分工,推行“机车长交路、乘务区段化”运用模式,实行机车集中配置,乘务分段担当,向同方向或多方向延伸覆盖,提高运用效率。
(二)依据路网特点和机车续行能力,科学、合理确定机车交路,兼顾机车整备、检修能力,统筹安排机车乘务员休息和工作时间,满足运输生产需求。
(三)充分利用各类机车性能,逐步统一干线和跨线牵引定数,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和运输能力。
(四)根据机务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十八条 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为轮乘制、包乘制、轮包结合制。按值乘方式分为标准班、单班单司机、双班单司机。
机车乘务制度的选择应符合工作时间标准和运输需要,积极推行标准班,管内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单班单司机,严格控制双班单司机。干线机车实行轮乘制,调车机车、小运转机车可实行包乘制。担当固定调车作业的调车机车乘务员原则上采取小四班轮班方式。
根据机车交路、乘务制度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第二节 牵引定数、运行时分、技术作业时分
第十九条 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供电能力、地区海拔高度、气候特点、站场设备及运量等条件,按《技规》和《牵规》进行科学、周密计算并使用牵引试验车实地牵引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总公司备案;跨铁路局的由总公司确定。
第二十条 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查定的原则和要求:
(一)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发挥机车功率、优化操纵水平,满足运输需要。
(二)畅通分界口,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
(三)严格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制动周期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等各项限速的规定,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四)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客列车及特快货物班列按规定牵引辆数不上波,时速120km/h的 货物列车按牵引辆数和牵引定数不上波,其他货物列车的波动限定在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相关局协商报总公司批准。
(二)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由相关铁路局协商确定。
(三)货物列车普超吨数应合理查定,严格掌握,并在编制基本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时重新核定。铁路局管内的普超吨数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普超吨数由总公司确定。天气不良时应按牵引定数编组列车。
第二十二条 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机车乘务员出、退勤作业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和管理模式、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按科学、合理原则,进行实地查定。
第一节 机车交路和乘务制度
第十七条 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机车运转方式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运转制和环形运转制机车交路等;按区段距离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客运机车交路区段距离800公里以上、货运机车交路区段距离500公里以上的为长交路。总公司负责确定跨局机车长交路并定期公布。
机车交路设置原则:
(一)充分利用运输设备条件,根据列车编组站分工,推行“机车长交路、乘务区段化”运用模式,实行机车集中配置,乘务分段担当,向同方向或多方向延伸覆盖,提高运用效率。
(二)依据路网特点和机车续行能力,科学、合理确定机车交路,兼顾机车整备、检修能力,统筹安排机车乘务员休息和工作时间,满足运输生产需求。
(三)充分利用各类机车性能,逐步统一干线和跨线牵引定数,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和运输能力。
(四)根据机务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十八条 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为轮乘制、包乘制、轮包结合制。按值乘方式分为标准班、单班单司机、双班单司机。
机车乘务制度的选择应符合工作时间标准和运输需要,积极推行标准班,管内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单班单司机,严格控制双班单司机。干线机车实行轮乘制,调车机车、小运转机车可实行包乘制。担当固定调车作业的调车机车乘务员原则上采取小四班轮班方式。
根据机车交路、乘务制度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第二节 牵引定数、运行时分、技术作业时分
第十九条 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供电能力、地区海拔高度、气候特点、站场设备及运量等条件,按《技规》和《牵规》进行科学、周密计算并使用牵引试验车实地牵引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总公司备案;跨铁路局的由总公司确定。
第二十条 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查定的原则和要求:
(一)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发挥机车功率、优化操纵水平,满足运输需要。
(二)畅通分界口,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
(三)严格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制动周期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等各项限速的规定,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四)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客列车及特快货物班列按规定牵引辆数不上波,时速120km/h的 货物列车按牵引辆数和牵引定数不上波,其他货物列车的波动限定在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相关局协商报总公司批准。
(二)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由相关铁路局协商确定。
(三)货物列车普超吨数应合理查定,严格掌握,并在编制基本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时重新核定。铁路局管内的普超吨数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普超吨数由总公司确定。天气不良时应按牵引定数编组列车。
第二十二条 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机车乘务员出、退勤作业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和管理模式、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按科学、合理原则,进行实地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