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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孟献贵学民法14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一:基于法律行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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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
按照公示方式对于物权变动的不同法律意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又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 (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这是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立场。具体体现在第 209 条、第215条、第224 条、第225 条,第349 条、第402条等。
对于不动产第209 条作出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209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对于这一规定的解读有三句话:
其一,登记,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是一般性规定。
其二,例外之一,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指下文要讲述的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
其三,例外之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如国家对于长江之水、泰山的所有权,可以豁免登记。
“登记,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一一般规定,应用于很多具体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部分权利质权设立的场合,比如下述规定:
民法典第34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402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443条第1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444条第1款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445条第1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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