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牟平区养马岛保护性建设搬迁改造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10-14 10:32信息来源:牟平区度假区访问次数:4934字号:[ 大 中 小 ]
牟平区养马岛保护性建设搬迁改造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养马岛区域保护性建设搬迁改造的进程,规范区域搬迁补偿工作,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区政府《牟平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与补偿实施意见》(烟牟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划引领、政策支撑、村民自愿、村委实施”的原则,结合养马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牟平区养马岛区域内规划更新和产业发展需要搬迁改造的区域。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及《关于研究解决我区旧村改造地上附着物评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第39号)、《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烟台市牟平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烟牟政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三、搬迁改造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总价款=确定的搬迁补偿面积×搬迁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费+装修奖励费。2.改造搬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依据《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有关规定,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搬迁房屋属村集体所有、用于村委会办公用房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采取城区范围内优惠价筹集房源,产权人异地购房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确定的搬迁补偿面积×搬迁房屋货币补偿单价÷选定的安置房屋楼层投资优惠单价。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确定的搬迁补偿面积×搬迁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被搬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自行投资。四、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的确定搬迁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以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区域评估补偿单价为准。(详见附件)五、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1.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普通平房住宅,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2.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二层至三层的独居住宅,按土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及二层以上按房产证载明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之和,按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3.群体住宅楼,按房产证载明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1: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草棚等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4.无产权证明,但在规划部门1992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房屋,视为有证房屋。具体以1992年地形图为参考并结合实际情况,由度假区管委会同评估公司、村两委进行调查、测量宅基地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指挥部组织区相关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按认定后的宅基地面积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5.无产权证明的住宅房屋,在规划部门1992年地形图上没有标注的,但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未经审批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不予补偿。6.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六、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1.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1000元(每个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一户,共有产权证视为一户),需要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费。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产权证每证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助,给予3个月的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搬迁腾空房屋至交付安置房止,过渡期内按房屋产权证每证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助,过渡期满再给予3个月的补助。3.奖励费:奖励费以被搬迁人的房屋产权证为单位进行奖励(共有产权证视为一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两证的(土地证、房产证)、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4.装修奖励费:按每个搬迁房屋产权证2万元标准奖励。5.对利用住宅作为营业用房的,按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助。但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自营业以来依法应当纳税且未欠缴税款的(由税务部门认定);(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注明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点一致的。七、搬迁补偿工作责任分工1.养马岛管委负责统筹推进区域内搬迁改造工作,各村居具体负责做好被搬迁人工作,并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搬迁人要同时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件(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村委统一收回并上缴度假区管委。3.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养马岛改造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除费用。4.完成房屋搬迁补偿后,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收购房屋所在土地按规定变更为国有储备(划拨)用地,如保留集体土地属性按有关规定办理。八、通过区域更新改造推进村改居、居并区工作,提升城市功能1.养马岛管委要根据改造后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社区管理、村组织运转各方面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好村改居等后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管理顺畅、集体资产安全(具体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社区管理的改造村(居)原有的三资管理模式不变,组织管理体系不变。 2.参与更新改造的村,政府将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可将村集体搬迁收益入股改造项目,由度假区管委统一监管,通过项目运营分红产生的收益用于保障村组织后续发展需要。
发布日期:2022-10-14 10:32信息来源:牟平区度假区访问次数:4934字号:[ 大 中 小 ]
牟平区养马岛保护性建设搬迁改造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养马岛区域保护性建设搬迁改造的进程,规范区域搬迁补偿工作,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区政府《牟平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与补偿实施意见》(烟牟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划引领、政策支撑、村民自愿、村委实施”的原则,结合养马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牟平区养马岛区域内规划更新和产业发展需要搬迁改造的区域。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及《关于研究解决我区旧村改造地上附着物评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第39号)、《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烟台市牟平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烟牟政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三、搬迁改造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总价款=确定的搬迁补偿面积×搬迁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费+装修奖励费。2.改造搬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依据《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有关规定,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搬迁房屋属村集体所有、用于村委会办公用房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采取城区范围内优惠价筹集房源,产权人异地购房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确定的搬迁补偿面积×搬迁房屋货币补偿单价÷选定的安置房屋楼层投资优惠单价。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确定的搬迁补偿面积×搬迁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被搬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自行投资。四、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的确定搬迁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以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区域评估补偿单价为准。(详见附件)五、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1.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普通平房住宅,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2.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二层至三层的独居住宅,按土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及二层以上按房产证载明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之和,按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3.群体住宅楼,按房产证载明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1: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草棚等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4.无产权证明,但在规划部门1992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房屋,视为有证房屋。具体以1992年地形图为参考并结合实际情况,由度假区管委会同评估公司、村两委进行调查、测量宅基地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指挥部组织区相关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按认定后的宅基地面积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5.无产权证明的住宅房屋,在规划部门1992年地形图上没有标注的,但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未经审批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不予补偿。6.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六、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1.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1000元(每个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一户,共有产权证视为一户),需要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费。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产权证每证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助,给予3个月的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搬迁腾空房屋至交付安置房止,过渡期内按房屋产权证每证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助,过渡期满再给予3个月的补助。3.奖励费:奖励费以被搬迁人的房屋产权证为单位进行奖励(共有产权证视为一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两证的(土地证、房产证)、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4.装修奖励费:按每个搬迁房屋产权证2万元标准奖励。5.对利用住宅作为营业用房的,按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助。但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自营业以来依法应当纳税且未欠缴税款的(由税务部门认定);(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注明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点一致的。七、搬迁补偿工作责任分工1.养马岛管委负责统筹推进区域内搬迁改造工作,各村居具体负责做好被搬迁人工作,并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搬迁人要同时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件(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村委统一收回并上缴度假区管委。3.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养马岛改造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除费用。4.完成房屋搬迁补偿后,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收购房屋所在土地按规定变更为国有储备(划拨)用地,如保留集体土地属性按有关规定办理。八、通过区域更新改造推进村改居、居并区工作,提升城市功能1.养马岛管委要根据改造后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社区管理、村组织运转各方面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好村改居等后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管理顺畅、集体资产安全(具体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社区管理的改造村(居)原有的三资管理模式不变,组织管理体系不变。 2.参与更新改造的村,政府将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可将村集体搬迁收益入股改造项目,由度假区管委统一监管,通过项目运营分红产生的收益用于保障村组织后续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