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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车险合同里存在免责条款,停运损失谁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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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车险时,车主是通过小程序链接购买,保险公司已就车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进行提示,那么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谁来承担?车辆全责的车主?还是保险公司?
案件事故情况: 2023年4月,张某与刘某均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北园高架上因驾驶不当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系案外人自某汽车公司承租,其驾驶该车辆从事出租运营,营运收入为其个人所有。同时,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张某履行了合同提示说明义务。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将刘某所驾驶车辆的维修费用赔付完毕。因刘某亦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本次事故导致停工54天。因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张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等费用。
法院认为部分: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赔的问题。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授权声明书、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拟证实张某是通过点击投保链接进行操作完成投保,内容包括身份识别、保险合同的签字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的,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主动、完整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交通事故##法律#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1-07 06: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