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经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组织提出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建议、专家研讨论证,形成了《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本方案对沧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道路、桥梁、住宅区、楼宇、公共开放空间等地名命名原则进行了统一规范。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蕴含文化”的基本原则,保持中心城区规划道路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力求特色鲜明,主次分明,层次清晰,空间覆盖完整。本方案将中心城区555条规划道路按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层级进行了命名。在通名用词中,东西走向为“路”,南北走向为“大道”“街”,沿用原确定的“一级主干路以新华路为界划分南、北大道,以运河为界划分东、西路”原则。在专名用词中,一级主干路东西向延续“南河北海”格局,南北向配合原有框架,结合区域特点命名;二级次干路根据其邻近道路及所在区域经济、文化特点命名;三级支路按照突出指位功能、老地名派生、延续老地名、体现地理环境特色等方式命名。按照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形成的《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具有法定效力。公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通讯、证件、注册登记、地图、门牌编码及各类标志物设置,凡涉及相关地名的均应以《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确定的名称及原则为准,不得随意更改。一切经济社会活动中涉及相关地名的事项均应统一规范使用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名称。《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从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沧州市民政局2024年2月21日
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经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组织提出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建议、专家研讨论证,形成了《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本方案对沧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道路、桥梁、住宅区、楼宇、公共开放空间等地名命名原则进行了统一规范。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蕴含文化”的基本原则,保持中心城区规划道路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力求特色鲜明,主次分明,层次清晰,空间覆盖完整。本方案将中心城区555条规划道路按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层级进行了命名。在通名用词中,东西走向为“路”,南北走向为“大道”“街”,沿用原确定的“一级主干路以新华路为界划分南、北大道,以运河为界划分东、西路”原则。在专名用词中,一级主干路东西向延续“南河北海”格局,南北向配合原有框架,结合区域特点命名;二级次干路根据其邻近道路及所在区域经济、文化特点命名;三级支路按照突出指位功能、老地名派生、延续老地名、体现地理环境特色等方式命名。按照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形成的《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具有法定效力。公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通讯、证件、注册登记、地图、门牌编码及各类标志物设置,凡涉及相关地名的均应以《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确定的名称及原则为准,不得随意更改。一切经济社会活动中涉及相关地名的事项均应统一规范使用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名称。《沧州市中心城区地名方案(2021—2035年)》从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沧州市民政局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