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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宇宙运行的几个哲学、物理学问题思考(哲学篇)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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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宇宙运行的几个哲学、物理学问题思考(哲学篇)
------宇 宙 之 法 则
朱春明
摘要:本文通过物质及物质的运动规律分析认为“联系与作用规律”是统领物质世界发展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是用事物的发展规律来具体阐述物质的运动。事物是相对独立的物质系统,且具有自身运行演变方式的总称,是物质与自身运动的结合体,并与外部环境发生作用。我们有必要对事物进行分类、分层研究。作用性是矛盾运动的根本原因,作用性分为统一性和对立性两个方面,它们共同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作用性、基础作用性、复合作用性,基本作用性起根本性作用。“斗争性”只是复合作用性中的一种,在人类社会发展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多种作用性共同对事物发展起作用并符合作用性的“叠加效应”。本文给出了新的“周期律”定义,事物发展并不都是“螺旋式上升”,只有在生物世界的能动性和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下,才会形成“螺旋式上升”。最后本文归纳出宇宙法则的三大原理,即天择原理、自然选择原理和人民选择原理。
哲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及其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科,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探究世界本原的一种活动。目前哲学的研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它的思维性和认识性,已经成为一门思维、认识和分析事物的学科,对物质的本性研究逐渐弱化而让位于物理上物质的研究。随着物理学的发展,人类对客观存在的物质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广义相对论和量子理论的形成,改变了以往对物质及其运动的认识,本身就需要物理上的解释,而处于一切学科顶端的哲学更应做出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本文只针对物理及其哲学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物质及物质的运动规律
宇宙运行其实质是物质的运动。在哲学和物理上表述方法和研究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哲学是根据各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思辩的方法对事物发展最一般规律的概括总结。物理是把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所用的工具是实验(包括思想实验),表述的方法是数学和基本模型。
(一)物质在哲学和物理上的不同表述
物质的定义因为研究的目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分两大类,即哲学上的定义和物理上的定义,两者有联系但却完全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别。
1、哲学物质定义通常采用列宁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知感觉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这个定义区分物质与意识,并表明了它们的关系。客观实在可以涵盖一切,包括一切表征现象的本源,当然也包括意识,而意识只是高度发展的物质的一种外在表象。也就是说,物质是在人类的意识之外并独立存在,且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是一切表象的载体。哲学上的物质形态就是事物,所有事物只是物质具体形态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但不能用物质的具体形态去代替物质。对事物的发展运动的研究是哲学研究物质运动的基本方法。
哲学上的物质虽是个抽象的概念,但具有实在性,不能被创造、改变和消灭,而物质的具体形态则可以被人创造、改变和消灭。从宇宙层面讲,宇宙是物质的统一体,宇宙万物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不可分离、自我融洽地物质总和的整体性存在。
因此,哲学上的物质定义(哲学物质)是基于物质与意识关系给出的,是最高抽象,极具一般性,强调物质的普遍特性,以及人对物质的可认知性和可认知的相对性等。
哲学上讲运动是物质的存在形式(也可说是“根本属性”),时间和空间则是运动着的物质的表现形式。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不运动的物质,也没有无物质的运动,物质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相互制衡,从而不可能是瞬息万变的,所以物质具有运动和变化的绝对性、静止的相对性,进而是可认知的。
哲学是研究物质运动与认知的最一般性(普遍性)规律的。对于意识的形成方式、意识对物质的反映能力以及意识的能动性等也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2、物理学是研究物质、能量的本质与性质的自然科学。注重于研究物理现象、物质结构、物质相互作用、物质运动规律,尤其是物质、能量、空间、时间各自的性质与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世界的层次、数量级及运动和转变形式。物理学是自然科学中最基础的学科之一。所以物质的界定和定义对物理研究非常重要。
物理意义的物质定义(物理物质)有很多,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物质为构成宇宙间一切物体的实物和(物质)场;另一是物质是一切物理现象(如光现象、热现象、基本粒子创生和湮灭现象等)和一切物理量(如惯性质量、动量、能量、自旋、电量等)的载体,且物质必定存在时空之内。(也有把物质定义为质量的空间分布,较为狭义,且在物理研究上已大大突破了这个概念。)
物理上的实物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不仅可触知的而且是有形的且静止质量不等于零的物质,是由不可分割的基本粒子所组成,其具有广延性、不可入性,以间断形式存在的物质形态,并能够独立存在的作为一切属性的基础和万物本原的东西。
“场”的概念较为宽泛,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占有一个空间,它把物理状态作为空间和时间的函数来描述。而且,在此空间区域中,除了有限个点或某些表面外,场函数是处处连续的。若物理状态与时间无关,则为静态场,反之,则为动态场或时变场。这一类我们可称之为数学场,是描述物理状态的数学工具;另一类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能量、动量和质量,能传递实物间的相互作用。我们称之为物质场,也就是物理上物质中的一类。
物理上物质定义中的“场”指的是第二类,即物质场。其可以用第一类数学场来描述。它与实物的区别和联系在于:其具有延伸至整个时空的特性,即广域性和连续性;实物具有排他性,两种实物不可能同时占有同一空间,而物质场之间及与实物均可同时占有同一空间即不具有排他性;物质场都具有场源,场源可以是实物如引力场,也可互为场源如电场和磁场;物质场都对应着各自的作用对象;量子理论认为实物(基本粒子)是“场”的激发态即“波包”,这样就把实物与“场”统一起来了。
3、哲学上的物质和物理上的物质从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定义的角度和定义的方法及研究的需要不同而已。
哲学上的物质定义是内涵的直接描述,简单明了,概括性强。
第一种物理的物质定义,即物质为构成宇宙间一切物体的实物和(物质)场,采用的是枚举法,是对物质最一般形态的列举,能否穷尽值得思考。
第二种物理的物质定义,即物质是一切物理现象和一切物理量的载体,是基于物理角度的物质内涵直接描述,也就是说物理上的物质只是哲学上的物质的具体物质的特定形态,与哲学的物质概念相比概括和抽象的程度不同,这是因为他们研究的目的不同而已。
显然这两种物理的物质定义都不及哲学的物质定义所具有的宽泛性和普遍性,在自然科学中具有一般性在抽象性上要低于哲学物质概念。
哲学上把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作为其研究的首要内容。而意识(思维)形成的方法和形式及作用更为重要。这是区分于自然科学对物质运动研究的根本点。
哲学对物质运动的具体研究是通过事物的发展运动方式和规律的总结来实现的。哲学上的物质形态就是事物。当然哲学是不需要研究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的,更不需要数理式化,只需定性描述概括即可。
物理学科是研究物质的基本性质和基础结构及其运动的具体形式,即物质的具体形态的研究,基本物质是其唯一研究对象,对物质的研究更加具体化、实质化、数理化。物理研究不需深层次的探讨意识问题,当然物理思维的方式的选择是其重要内容,进行数理式表述具有意识的特性,但也只是一种表述工具和方法。
(二)物质运动的哲学含义
一般来说,物质运动有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命运动和社会运动五种形式。由于在哲学和物理上研究的方式不同,赋予物质运动的内容和范围完全不同。
1、物质运动的哲学表述
一般哲学讲的“运动”是指一切事物的变化过程,这种变化过程是物质的固有属性,是物质存在的方式。哲学的物质运动有两种:一是一般性运动,或称之为量变;二是变化即形态的改变,或称之为质变。显然哲学对物质运动的定义是宽泛的,涵盖了物质运动的一切形式并加以提炼概括。
这里需要探讨的一点是,物质运动的根本原因是物质的相互作用,可以说物质是通过物质间的相互作用并形成相互制衡而存在。只讲联系是不全面的,其实联系也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这种相互作用一定是物质间的相互作用,归根结底就是物理上的四种基本力(也许还有其他基本力),是靠物质的传递来实现的。物质的存在形式应是物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其包含着物质的运动,一种物质的存在是其他物质存在的前提,也可以说互为前提。而时间和空间则是运动着的物质的表现形式。从物理上是以力的作用建立起物质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力与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是同等意义,只是一个是物理语言一个是哲学语言。
这样我们可称上述的含义为“联系与作用规律”,即万物是有联系的,而且是通过相互作用而联系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质的传递实现的,只有物质的相互作用才能体现物质的存在,只有相互作用才能支撑物质的空间位置和发展时序。这个物质世界发展规律具有统领性地位,是辩证唯物论的根本规律,在唯物辩证法中就是对立统一规律,也是对立统一规律的源头,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的连接点。
2、唯物辩证法是研究物质运动的基本方法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规律有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螺旋式发展规律或非简单循环规律)。并具有以下范畴:偶然性(或然性)与必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因果律等。包括毛泽东的矛盾论,这些都是对物质运动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在事物总体层面上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的最一般形式概括和总结,是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的总体反映,所以它是唯物辩证法的统领性规律,即首要规律,第一位的规律。量变质变规律是对事物内部矛盾运动次级层面的概括总结,是对矛盾运动过程连续性、阶段性的特征阐述,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补充。对立统一规律是对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具体分析,总结出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所以是唯物辩证法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核心部分,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和量变质变规律具体阐述。显然否定之否定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三者是层次递进深入的关系。
在唯物辩证法中,虽然主要研究事物发展的规律,但更倾向于人类社会的研究和总结,随着现代物理学和系统论的发展,对哲学所总结出的事物发展的规律产生了较大冲击,需要我们加以新的总结和概括。
3、事物概念分析、事物间的关系及分层和分类
(1)事物概念分析
唯物辩证法是用事物的发展规律来具体阐述物质的运动。事物的定义多种多样。如:事物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物体或事情,这些物体或事情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物是事情和物体组成的统一整体,是世界的组成部分和组成元素,是世界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是人类通过认识实践活动,从认识对象中发现、界定、彰显出来的对立统一体或矛盾体;事物是人类思想认识活动的结果,是人类通过思想认识活动所发现的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对象,同人脑中形成和产生的关于自然对象的观念或知识组成的对立统一体。
显然,一类倾向于事物的客观性,而用“物体或事情”是无法界定事物之间的本质区别,更无法反映出每个事物的特有内涵,也没有回答事物的相对独立的内在特性,因为“物体或事情”概念是含糊不清的;另两类把事物表述为主客观混合体是不合适的,事物是物质形态,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些定义都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事物本质是物质的运动和运动的物质。所以事物是相对独立的物质系统,且具有自身运行演变方式的总称,是物质与自身运动的结合体,并与外部环境发生作用。大到宇宙小到基本粒子均是一个体系或系统,哲学上就是事物。事物是由内部元素个体和结构组成的系统,每个事物都具有相对特有的内在作用性以及本身特有的本质、属性、存在方式和运行演变方式等,即具有相对的整体性,并通过与其他事物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而发生变化和演化,即事物间的联系性和作用性。其事物的性质和状态由物质系统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内在作用性决定了矛盾的特殊性,即界定了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分。
事物的状态可分为非平衡状态、趋于非平衡状态、趋于平衡状态、平衡状态,这与事物的矛盾运动阶段性分析是相对应,也与否定之否定规律相对应。以哲学的方法判定事物的状态并加以深化研究是必要的。
(2)事物的分类和分层及事物间的关系
由于各种事物内部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是不同的,多种多样的,决定了事物是丰富多彩的,所以物质运动(即事物)的研究难以统一概述,我们需要依据矛盾的特殊性对事物进行分类研究。
事物依据其与人的关系和研究方法进行分类。自然科学的物质形态与运动的研究,具有具体化、数理化特性,可以进行精确的量化研究。而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运动学要复杂的多,难以采用精确的量化研究,我们只能对其进行定性分析研究。因此可将事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科学事物,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作用的事物系统,人的因素占主导,以社会运动的研究为主;一类是自然科学事物,具有相对简单的基本因素作用的事物系统,人只是以观察者的身份出现,以自然科学的研究为主。在哲学上相应分为社会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哲学。
国内的哲学较多的倾向于社会科学哲学,对自然科学哲学研究不足,我们需要对两类哲学中相一致的规律进行提炼,总结出更加普遍的规律,使哲学更具有统领性。目前,把自然科学的新发展成果融入到哲学中去,使哲学能够解释这些成果,反过来促进自然科学的发展,是我国哲学研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依据事物本身性质和内部作用形式不同对事物进行分类。我们知道,物理学是化学的基础,化学是生命科学的基础,生命科学是社会学的基础,这是它们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以此,事物可分为物理性事物、化学性事物、生命自然科学性事物、社会性事物,这里也可将物理性事物和化学性事物统称为非生命自然科学性事物。它们内部矛盾的作用方式是从基本作用方式到综合作用方式,综合作用方式是由基本作用方式组成或形成,即从简单到复杂,且是递进关系,因此对它们的认识方法上有着本质区别。社会性事物、生命自然科学性事物及非生命自然科学性事物三者之间,是可以从哲学的认识论上加以区分。当然还可以根据需要对每一类事物进一步细化分类。
按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可分为开放性事物、封闭性事物、孤立性事物。这种分类便于研究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在物理上开放性和封闭性及孤立性系统的事物其发展方向和趋势是不同的,其哲学含义也是完全不同的,在哲学上需要加以区分。
事物既然是相对独立的物质系统,并由内部元素个体和结构组成的系统,必然存在有系统分层,即一级事物(系统),二级事物(系统)等等。上一级事物(系统)矛盾的一方或个体,就是下一级事物(系统)。这样才会有整体和局部的关系问题,但应该不限于这种关系,在哲学上也需要进一步去研究的,如在事物系统的关系上或事物本身的结构上进行研究,这里可以借鉴系统学的方法。
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仅仅用内因和外因的形式来阐述是不够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表述为三种形式:一种是因果关系,即一种事物的作用是另一种事物变化的因,而另一种事物变化则是果。第二种是共变关系,即表面看来有联系的两种事物都与第三种事物的作用有关,这时两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便是共变关系。第三种是互为因果关系,即两类事物在发展变化的方向与量的大小存在一定的关系,但不能确定这两类事物之间哪个是因,哪个是果,但不存在第三因素的影响,即不存在共变关系。每种关系可以是事物的全部,也可以是事物的部分产生的关系。显然从物质系统来看,在大的系统是内因,而在次级系统就是外因,所以内因和外因是相对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物质存在的联系性,事物之间存在相关性。事物的相关程度是不一样的,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两个事物变动方向相同,或者叫同向运动,可称为正相关;二是两个事物变动方向相反,或者叫反向运动,可称为负相关;三是零相关,即两个事物变动互不影响,或一个变动时,另一个作无规则的变动。
个人认为,事物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性具有深刻的哲学含义,可极大的丰富唯物辩证法的内容,有必要做深入研究。


IP属地:江苏1楼2024-02-29 09:11回复
    看来大家对这些哲学的基础性问题不感兴趣,我们的哲学中的问题严重的桎梏着我们的思想,影响自然科学理论的发展。更可怕的是,这些问题在孩子们一开始学习就灌输到他们的脑子中,一代传一代。我们必须去勇敢的冲破这些桎梏,我们的科学研究才能创新突破。希望大家讨论!


    IP属地:江苏2楼2024-03-0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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