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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分、子公司履约是否合法?官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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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在问,总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是否可以由其分公司或子公司履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以上条款确定了中标人中标后向他人转让项目是违规的。那么,这里指代的“他人”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吗?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履约是否构成“转让项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里明确了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也就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公司实则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门”。所以总公司中的标,分公司履约合同没有障碍。
对于子公司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中标人如果让子公司接手项目,就相当于转让项目,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
所以各位朋友需要注意,总公司中标,是可以由分公司履约的,但由子公司履约的行为,则是违规的哦。


IP属地:重庆1楼2024-03-11 11: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