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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手段非法中的“法”不限于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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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手段非法中的“法”不限于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行贿违法所得所指的行贿,既包括涉嫌行贿犯罪的行为,也包括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行贿违法的行为。

一是涉嫌行贿犯罪的行为。行贿犯罪依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监委专属管辖的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5个罪名以及监委和公安机关均可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个罪名。
二是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或者涉嫌行贿等犯罪,但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行为。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处理比例较低,大量行贿人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而依法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但行贿违法行为及获得的大量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违法所得追缴的基本法理是“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如果不将行贿违法行为纳入惩治,无异于“牛栏关猫”,势必导致行贿成本远远小于行贿收益,不利于遏制行贿,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效果也将打折扣。


IP属地:北京1楼2024-03-11 13: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