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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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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方曜
锋芒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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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刑法课讲到了这个禁止附加的原则,是啥意思啊,在设问总怎么体现
青柑普洱玛奇朵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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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题,在柏神的书上"判断因果关系的三项条件"中要求结果是现实发生的结果(对于故意的作为犯而言),虽然A就算没被Ⅹ按下执行按钮绞死,也会被死刑执行人员按下按钮绞死,但是对于故意的作为犯,应当以"现实发生的结果"为准,而非假设的结果,所以可以肯定X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
青柑普洱玛奇朵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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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附加的原则,我感觉可以理解为"禁止假设的行为和结果",必须是现实发生的行为和结果,但这个的前提是针对"故意的作为犯"。
而禁止附加的例外,就是针对"不作为犯",就可以用假设的结果,要求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即使X实施了救助行为,A还是会死,那么A的死亡结果就不能归结于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他就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第二题题干说的是如果当时X及时抢救A,A十有八九能活,那A的死亡结果就跟X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X就构成不作为犯。
伏血麒
崭露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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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应该属于,乱入,也具备了莎人行为,因为他抢过来时也可以不作为,也可以运用自身条件为其保驾护航,(这个自身条件,是什么介质的情况下都成立的,如果有毒品之类的,那就是另一个犯罪了,跟这个没关系,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不已经作为了吗?只是分为多个性质罢了,其中一个是犯罪一个是中途挽救
人生难免将就
小有美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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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无争议在所不论;
第二个有待商榷,首先如果注射行为是合法的,那我认为这属于先行行为创设了死亡风险,此时行为人有救助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注射行为本就是非法的故意伤害行为,则其放任危害结果放大,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二者合并评价为故意杀人的既遂较为妥当。具体怎么分析还真忘了
灰原哀博弈
颇具名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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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潘总做的时候不能有附加的条件,因为有附加的条件会影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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