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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困惑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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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无需负刑事责任。这就很不合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同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只是前者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后者危害的是特定的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且被害人常为无辜者。因此刑法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漏”?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4-03-31 13:45回复
    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楼主建议改成: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家看看表述上是否存在漏洞。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4-0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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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条第二款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的范围,也要做相应调整。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4-04-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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