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无需负刑事责任。这就很不合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同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只是前者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后者危害的是特定的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且被害人常为无辜者。因此刑法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漏”?
根据此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无需负刑事责任。这就很不合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同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只是前者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后者危害的是特定的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且被害人常为无辜者。因此刑法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