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车这个词,本身看起来极为贬义,但实际上不该有这种感觉。
首先明确畸形车的定义:极端只适合某队两位车手中一个人驾驶风格的赛车。
第一点要注意,不是“两人赛车不一样”,而是“同样的车但只适合其中一人的驾驶风格”。因此“车子相同就不是畸形车”的论证是invalid
第二点要注意,所谓的极端只适合,是放在本队内考虑,而不是放眼整个围场。例如,f2012可谓一台畸形车,因为极端只适合阿隆索而不适合马萨,但如果马萨同样是极端偏好转向不足的车手,也就意味着法拉利同时拥有两个极端偏好转向不足的车手。这种情况下,虽然f2012可能完全不适合除阿隆索和马萨之外的任何车手开,但由于刚好适合他们俩,所以f2012便不再成其为畸形车
第三点要注意,畸形车的定义与速度快慢无关。试图论证“单纯是快车的最优解”所以就不是畸形车,同样invalid,畸形车与否仅仅关乎车子特性与本队二人的驾驶习惯
第四点要注意,畸形车与否是客观的车子特性和车手习惯决定的,是个结果导向的事情,并不取决于“车队开发时是否完全围绕其中一名车手”。如果开发时未完全围绕,但恰巧造出了只适合其中一人习惯的车子,同样符合畸形车
明确畸形车的定义后,再来看争论的本质
一般来讲,吧友在讨论畸形车时,一定是连带着会讨论到这队两名车手水平差距的。而畸形车论支持者,无非是认为二人水平差距小于实际积分差距;畸形车论反对者,无非是认为二人水平差距约等于积分差距。
当队友差距过大时,如何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例如当今的维斯塔潘对佩雷兹,以及2012年赛季过半时150多分的阿隆索对20分出头的马萨?必须考虑到佩马二人在其他车队的表现,并不是极为偏下的车手。单纯车手能力的差距如果大到这一地步,恐怕佩马二人早已没资格留在围场
所以,rb是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畸形车”定义,已经一目了然
首先明确畸形车的定义:极端只适合某队两位车手中一个人驾驶风格的赛车。
第一点要注意,不是“两人赛车不一样”,而是“同样的车但只适合其中一人的驾驶风格”。因此“车子相同就不是畸形车”的论证是invalid
第二点要注意,所谓的极端只适合,是放在本队内考虑,而不是放眼整个围场。例如,f2012可谓一台畸形车,因为极端只适合阿隆索而不适合马萨,但如果马萨同样是极端偏好转向不足的车手,也就意味着法拉利同时拥有两个极端偏好转向不足的车手。这种情况下,虽然f2012可能完全不适合除阿隆索和马萨之外的任何车手开,但由于刚好适合他们俩,所以f2012便不再成其为畸形车
第三点要注意,畸形车的定义与速度快慢无关。试图论证“单纯是快车的最优解”所以就不是畸形车,同样invalid,畸形车与否仅仅关乎车子特性与本队二人的驾驶习惯
第四点要注意,畸形车与否是客观的车子特性和车手习惯决定的,是个结果导向的事情,并不取决于“车队开发时是否完全围绕其中一名车手”。如果开发时未完全围绕,但恰巧造出了只适合其中一人习惯的车子,同样符合畸形车
明确畸形车的定义后,再来看争论的本质
一般来讲,吧友在讨论畸形车时,一定是连带着会讨论到这队两名车手水平差距的。而畸形车论支持者,无非是认为二人水平差距小于实际积分差距;畸形车论反对者,无非是认为二人水平差距约等于积分差距。
当队友差距过大时,如何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例如当今的维斯塔潘对佩雷兹,以及2012年赛季过半时150多分的阿隆索对20分出头的马萨?必须考虑到佩马二人在其他车队的表现,并不是极为偏下的车手。单纯车手能力的差距如果大到这一地步,恐怕佩马二人早已没资格留在围场
所以,rb是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畸形车”定义,已经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