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早期采用因果关系说,现在采取危险现实化理论与介入因素两步走。
书上的一个案例:甲将丙打成重伤(能够保证丙不会死),然后离去,乙与甲没有意思联络,将丙打成重伤,然后丙死亡。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因为介入因素异常,甲不需要对丙的死亡负责,危险现实化理论和介入因素两步走认为甲和乙对死亡结果的作用一样大,是二因一果,那么请问,对于甲应该定什么罪?
我能联想到的罪只有两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犯罪要求对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我认为因为介入因素异常,所以甲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故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况,也就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是法定升格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也是过失的,同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所以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算法院仍给行为人定这两个罪之一,站在甲的立场:我带着重伤他的故意,的确把他打成了重伤(我能确保他这样不会死),给我定这个罪也太不公平了吧,我好冤啊!!!
那么请问甲该怎么定罪呢?
书上的一个案例:甲将丙打成重伤(能够保证丙不会死),然后离去,乙与甲没有意思联络,将丙打成重伤,然后丙死亡。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因为介入因素异常,甲不需要对丙的死亡负责,危险现实化理论和介入因素两步走认为甲和乙对死亡结果的作用一样大,是二因一果,那么请问,对于甲应该定什么罪?
我能联想到的罪只有两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犯罪要求对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我认为因为介入因素异常,所以甲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故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况,也就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是法定升格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态度也是过失的,同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所以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算法院仍给行为人定这两个罪之一,站在甲的立场:我带着重伤他的故意,的确把他打成了重伤(我能确保他这样不会死),给我定这个罪也太不公平了吧,我好冤啊!!!
那么请问甲该怎么定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