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报道像罗生门,看不到细节很难下结论,不过我总体感觉不冤。
第一阶段是斗殴,被人拉开之后,第二阶段是故意杀人。
律师想把两个阶段混在一起,再审之后认为不成立。
https://news.sina.cn/sa/2002-09-06/detail-ikkntiak7070668.d.htmlhttps://www.163.com/dy/article/IQ70B6N7055394J3.html经合议庭认真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并反复讨论,认为上诉人董伟酒后到延安电影院舞厅外与被害人宋阳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在被他人拉开后,被害人已离开互殴现场约20米远的情况下,又在被害人停留处,持地砖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倒地后扬长而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董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和理由,经审查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董伟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报请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再次对该案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