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春节后2月15号初六第一天上班下班后晚上微信通知,因公司人事变动,被毫无征兆的给辞职了。跟我一天被辞掉的还有一人。二月还有六人不同日期都提出离职了。三月份给开出二月工资,只按实际出勤九天给结算了工资1044元。人事说二月按出勤25天合算的,月工资是2900,每天是116元。其中一个同事做了满月离职的,满勤奖100元,给开出3000元。我和另五位同事都给少开了5天的工资。我们在市劳动局监察科做了笔录,要求公司给补偿春节放假期间4天工资和1月28日的加班费(财务合算一月的日工资是111.5元)。4*116+111.5=575.5元。劳动监查局给公司送了下达文件,公司内部同事说他们劳动局有人不怕。只同意给每人补发1月28日的加班费,春节假期4天不给。我们是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我想问这四天是不是应该给正常开支。其中三人因去了外地,我们二人给做了被委托人,他们不好意思总让我们二人跑腿,跟公司妥协了,有两人收到了一天的加班费,有一人收到了两天的工资。只有我两还在坚持要五天的工资。 也许公司和劳动局打过招呼,从提交完各种资料后,半个多月过去了,劳动监察科也没给我打过电话回访,只有公司人事和我协商过两次,我不同意补一天的工资,我要等劳动监察科给说法。请法学同学帮我分析一下,该要几天的才正确,理应给我们开四天的工资+28号的加班费,还是春节三天工资+28号加班费!。律师角度会怎么裁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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