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书裁判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唐刑终字第355号)》裁决理由裁明:鉴定报告鉴定人签字系一人所签,虽然检察院以“虽仅有一名鉴定人员签字,存在的瑕疵,没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该作为定案的根据”理由进行抗诉,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依法做出未经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刑事裁定。该案历时十年,历经四次一审、二审,三次再审,终于将鉴定人未签字的鉴定结论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宣告当事人无罪。
仼何法官以一人所签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以判断不出律师提出的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签字肉眼即可分辩为一人所签的控辩理由,置之不理,是违反证据审查规则的行为,是枉法裁决的行为。
#正当防卫#
仼何法官以一人所签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以判断不出律师提出的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签字肉眼即可分辩为一人所签的控辩理由,置之不理,是违反证据审查规则的行为,是枉法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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