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布尔乔亚的婚姻其实是形式自由。实质上就是一场买卖。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么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
难道两个将要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支配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
难道爱欲不是由于骑士而成为时髦,对比骑士的通碱之爱,难道夫妇之爱不是爱欲的正确的布尔乔亚形式吗?
既然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吗?
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
既然自由的、个人审定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无法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