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提升城市交通文明创建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城区道路交通矛盾,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依法集中整治城区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开始集中整治行动。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为禁行区域。汴河大道(东二环至赤山路)、玉兰路(东二环至赤山路)、桃园路(东二环至赤山路)、泗州大道(北二环至花园路)、虹乡路(北二环至花园路)、丹凤路(潼河路至花园路)、朝阳路(潼河路至花园路)等为严管路段。火车站、汽车站、四关公交换乘站、泗县人民医院、泗县中医院、泗县第二人民医院、泗县一中、泗县二中、泗县三中、泗县中学等为严管区域。禁行区域、严管路段、严管区域禁止三轮车及无牌无证的电动四轮车通行。
二、对于已购买的电动二、对于已购买的电动三、四轮车,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登记范围内的电动三、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凭证,于2018年8月1日前到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注册登记(入户)。
三、对改装、拼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无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及违法载人、载客,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五、对残疾人确需车辆用于代步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残联、交警部门核实后,统一标识,方可依法依规上路行驶。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创建、人人有责。对发现违规上路行驶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和配合取证。(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泗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开始集中整治行动。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为禁行区域。汴河大道(东二环至赤山路)、玉兰路(东二环至赤山路)、桃园路(东二环至赤山路)、泗州大道(北二环至花园路)、虹乡路(北二环至花园路)、丹凤路(潼河路至花园路)、朝阳路(潼河路至花园路)等为严管路段。火车站、汽车站、四关公交换乘站、泗县人民医院、泗县中医院、泗县第二人民医院、泗县一中、泗县二中、泗县三中、泗县中学等为严管区域。禁行区域、严管路段、严管区域禁止三轮车及无牌无证的电动四轮车通行。
二、对于已购买的电动二、对于已购买的电动三、四轮车,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登记范围内的电动三、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凭证,于2018年8月1日前到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注册登记(入户)。
三、对改装、拼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无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及违法载人、载客,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五、对残疾人确需车辆用于代步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残联、交警部门核实后,统一标识,方可依法依规上路行驶。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创建、人人有责。对发现违规上路行驶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和配合取证。(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泗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