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保单受益人不得擅自将“中国平安”、“平安”、“平安保险”等保险人品牌内容用于广告宣传或业务推销等;若需使用,需经保险人书面授权,并事先将宣传样本等有关内容提交保险人确认。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保单受益人(1)立即停止一切有关宣传活动,积极消除对保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2)向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整);(3)不足以弥补保险人损失的,还应另外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保单受益人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