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补偿原则,通常体现在医疗费用型等保险上,如一些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费用险等。
这种条款的大致意思就是,客户如果从社保、或者其他三方得到了报销、赔偿,对于客户已经获得补偿了的这部分,保险公司就不再重复赔偿了。
在评价这种条款是否合理的问题上,某些代代,是这样鹦鹉学舌的:保险就是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你总不能通过受伤、患病反而挣钱吧?
慢着!代代们平常说好的人身无价哪去啦?
这种保险条款,从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和纠纷。
大概是200几年,武汉一名学生买了学平险,受伤后,社保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再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条款规定为由,只对社保报销之后的余额,按比例报销。客户不服,最后是当地工商部门出面,用行政手段,责令保险公司按客户全额医疗费计算理赔数额。
从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结果来看,存在不同情况。
一,认定这种条款违反《保险法》第46条,补偿原则不适用与人身保险。
这种诉讼结果就是直截了当了。如福建龙岩一位学生买了学平险,交通事故中受伤,肇事者支付了一部分赔偿。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遭拒,理由是条款规定客户从社保等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重复赔偿。闹到法院,法院直接一板拍死:条款违反保险法第46条,无效。
对于类似的纠纷,还有的法院认为,客户获得第三方赔付,与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是两回事,法律依据不同。
客户获得第三方赔偿,依据的是侵权即担责。
而客户拿着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了客户的钱,就应该履行责任。
二,是否按照补偿原则办事,双方可以约定,愿打愿挨。
既然强调的是双方约定,也就强调了双方(客户)的知情权。
所以可以看到这种情景:法院判案中,法官绕开了补偿原则合不合理、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把补偿原则条款视为一个除外责任,掰扯保险公司当初有没有把这个规定明确地跟客户说明白。
一旦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当初没有跟客户说明白,保险公司基本就停火了。
三,理论上的争议:补偿原则应该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这种观点,目前本人仅限于在《检查日报》,看到相关文章,没看到法院操作。
以下,是一些法院观点,还有检查日报上的争议文章,供参考。








这种条款的大致意思就是,客户如果从社保、或者其他三方得到了报销、赔偿,对于客户已经获得补偿了的这部分,保险公司就不再重复赔偿了。
在评价这种条款是否合理的问题上,某些代代,是这样鹦鹉学舌的:保险就是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你总不能通过受伤、患病反而挣钱吧?
慢着!代代们平常说好的人身无价哪去啦?

这种保险条款,从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和纠纷。
大概是200几年,武汉一名学生买了学平险,受伤后,社保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再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条款规定为由,只对社保报销之后的余额,按比例报销。客户不服,最后是当地工商部门出面,用行政手段,责令保险公司按客户全额医疗费计算理赔数额。
从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结果来看,存在不同情况。
一,认定这种条款违反《保险法》第46条,补偿原则不适用与人身保险。
这种诉讼结果就是直截了当了。如福建龙岩一位学生买了学平险,交通事故中受伤,肇事者支付了一部分赔偿。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遭拒,理由是条款规定客户从社保等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重复赔偿。闹到法院,法院直接一板拍死:条款违反保险法第46条,无效。
对于类似的纠纷,还有的法院认为,客户获得第三方赔付,与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是两回事,法律依据不同。
客户获得第三方赔偿,依据的是侵权即担责。
而客户拿着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了客户的钱,就应该履行责任。
二,是否按照补偿原则办事,双方可以约定,愿打愿挨。
既然强调的是双方约定,也就强调了双方(客户)的知情权。
所以可以看到这种情景:法院判案中,法官绕开了补偿原则合不合理、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把补偿原则条款视为一个除外责任,掰扯保险公司当初有没有把这个规定明确地跟客户说明白。
一旦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当初没有跟客户说明白,保险公司基本就停火了。
三,理论上的争议:补偿原则应该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这种观点,目前本人仅限于在《检查日报》,看到相关文章,没看到法院操作。
以下,是一些法院观点,还有检查日报上的争议文章,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