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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于古代刑事的各种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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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演一个大理寺卿垂死的节奏


IP属地:黑龙江1楼2014-01-22 01:30回复
    http://www.doc88.com/p-447501444952.html
    福师大学生毕业论文:唐代大理寺研究


    IP属地:黑龙江2楼2014-01-2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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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一下隋朝的《开皇律》,虽然没有原文,但是里面的律法还是对演绎古代刑事案件有助的。


      IP属地:黑龙江3楼2014-01-22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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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百度上复制过来的:
        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来自唐律 古代比较完善的法律


        IP属地:黑龙江5楼2014-01-22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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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01-22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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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4-01-2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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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读。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01-2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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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右,叉出去拖死——
                ↑= =这个死法简单而内涵。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01-26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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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去十恶之外还有八议,具体的百度知道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4-01-26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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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咋没有sm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4-02-0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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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4-02-1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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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八议就是亲、故、贤、能、功、勤、贵、宾八种该从轻发落的人。这是儒家思想在中华法系中非常重要的标志。简单来说就是皇亲国戚、勋耆重臣、功臣宿将、前代王室后裔等人要从轻发落。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4-02-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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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无论是开皇律也好,唐律疏议,以至于后来的大明律、大清律例也好,历代中原王朝制定刑罚的根据都是参考三代与两汉,如《舜典》中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一句,明确定了“五刑”,并劝统治者不可太重刑罚。战国时期,很多国家都有肉刑,如刖刑,膑刑,腐刑等。孙膑就是一个著名受刑人。宦官也常自称“刑余之人”。汉文帝时缇萦救父,文帝趁机废除了残忍的肉刑。(司马迁那个是汉武帝被惹毛了...)
                          再后来的历史我就没看得那么仔细了。到了明清,刑罚大致有:凌迟,车裂,腰斩(这个不多见,最后一个受此刑的是在雍正年间),斩首,绞刑,廷杖(明英宗之后),充军,流放,革职,罚款等。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4-02-1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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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姿势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4-02-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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