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玻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著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