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只能是依法防控,不能存在“法外之地”,也不存在什么“无法无天”的防控工作。防控与法治并不矛盾,当前各地采取的大部分防控措施,包括对居民外出的限制措施,对特定场合个人防护的要求等等,正是在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的,并非什么权宜之计。在法律的授权下,各地可以要求公民配合疫情防控,在特定时间内让渡一定的权利,但这种让渡并非永无止境,也不能越过相关法律的授权。个人的核心权利,包括基本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是不能被让渡的,它永远都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是如此。否认这一点,将使原本合法有序的疫情防控滑向不可预知的方向,甚至对社会成员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