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所有的比亚迪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4日。2017年9月18日9时,李某报案称由其驾驶的车辆在张家渡村出险,原因是碰撞石头,导致车辆底盘受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已按单方事故处理。之后,维修站经双方同意更换了高压蓄电池。结合李某提供的损失资料等相关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于2017年11月3日向李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68000元。2017年11月11日,保险公司总部将该车辆的高压蓄电池送交检测,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事故损伤分析及漏电源检测,检测报告结论为:“结合保险公司提供材料及案件信息,此车报案时称在行驶过程中撞击导致底盘受损、车辆仪表高压系统报警。后拖至维修站电脑诊断存在漏电故障,结合底盘撞击痕迹要求更换高压蓄电池”。此描述与电池拆解检测事实不符,此电池在拆解后证实其漏电是由于其内部的大量水迹,进而导致电池内部短路且报漏电故障。但根据描述,此车报案当天及现场无雨、地面干燥,故电池内水迹应并非当天所进入,高压电池内部水迹应早于报案时间进入,高压电池系统报警也应早于报案当天。高压系统进水是由底盘变形所致,故此电池碰撞痕迹应早于报案当天,与报案信息描述不符。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现场并非真正的事故发生现场。李某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68000元。
李某答辩称,车辆发生撞击事故的当天有雨,但事故现场没有积水。因为是新能源车辆,比亚迪4s店没有授权不能修理,所以是李某自己开到修理厂,4s店员工称车辆撞击,可能进水导致电池短路。保险公司定损时间有两个多星期,2017年10月2日,保险公司派人来查看,协商后同意更换蓄电池。
报案信息与车辆受损情况一致,要求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李某获得保险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已经按单方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保险金请求已作出核定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提交的电池检测报告的部分结论为推测,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
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属于保险诈骗。保险公司主张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险: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与保险诈骗的认定问题。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蒙受损失,获得利益与蒙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诈骗。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认为电池内水迹应并非当天所进入,水迹应早于报案时间进入;高压电池系统报警也应早于报案当天,电池碰撞痕迹应早于报案当天,该结论属于推测性结论,不具有确定性,无法排除李某在事故后将车辆开往维修站途中电池进水的可能。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取得保险金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已经涉及保险诈骗,且本案所涉金额68000元。故本案审理时向保险公司释明是否需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保险公司明确其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理赔款,其诉讼主张无法成立。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做出理赔后,认为李某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其返还理赔款,予以驳回。
李某答辩称,车辆发生撞击事故的当天有雨,但事故现场没有积水。因为是新能源车辆,比亚迪4s店没有授权不能修理,所以是李某自己开到修理厂,4s店员工称车辆撞击,可能进水导致电池短路。保险公司定损时间有两个多星期,2017年10月2日,保险公司派人来查看,协商后同意更换蓄电池。
报案信息与车辆受损情况一致,要求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李某获得保险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已经按单方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保险金请求已作出核定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提交的电池检测报告的部分结论为推测,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
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属于保险诈骗。保险公司主张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险: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与保险诈骗的认定问题。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蒙受损失,获得利益与蒙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诈骗。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认为电池内水迹应并非当天所进入,水迹应早于报案时间进入;高压电池系统报警也应早于报案当天,电池碰撞痕迹应早于报案当天,该结论属于推测性结论,不具有确定性,无法排除李某在事故后将车辆开往维修站途中电池进水的可能。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取得保险金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已经涉及保险诈骗,且本案所涉金额68000元。故本案审理时向保险公司释明是否需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保险公司明确其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理赔款,其诉讼主张无法成立。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做出理赔后,认为李某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嫌疑,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其返还理赔款,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