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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书 申诉人:梁永军 男 汉族 1980年11月13日出生 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搬口村四组15号 电话:13526220139 被申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院长:刘俊荣 申诉请求;请求川汇区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执行(2010)川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给申诉人造成的33万元损失。 事实与理由 川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0)川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公开执行了其判决书,在没有告知申诉人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将申诉人拘留,在拘留期间执行员伙同申请执行人梁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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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 报 人:梁永军,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办事处四组15号,电话:13513876530 被举报人:刘长春,男,汉族,44岁,系川汇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举报请求:1、请依法追究刘长春犯敲诈勒索罪刑事法律责任; 2、刘长春退还非法所得归举报人所有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举报事由: 2011年4月21日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执行拘留举报人时,强行从举报人挎包中抢走现金2000元,后被举报人利用举报人被拘期间,找到举报人妻子刘妮使
    小蜗牛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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