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学苑吧 关注:97贴子:3,198

回复:【文化科普】:中国古代婚姻妻妾制度详解集成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独子兼祧”的概念,于乾隆四十三年第一次被提出。是年,律例馆将乾隆帝的独子出继谕表述为“独子兼祧”,写入《大清律例》中的立嫡子违法条。即:“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15】
(二)“兼祧例”出台的直接成因
嘉庆年间编纂的《户部则例》,卷一为“旗人户口”。在继嗣条下,先载有乾隆帝“独子出继谕”,再注明“一人承嗣两房宗祧”款,曰:“八旗及外省驻防有乏嗣应行立继者,如系长房长子,不准出继。其长房次子、次房长子果系昭穆相当者,均准其出继。倘长房并无次子,此外近支亦无应继之人,以一人承嗣两房宗祧,虽长房长子准照独子之例出继。”而在“民人户口”一卷,正文却仍坚持,贪财将独子出继与人者,独子藉称已经出继不顾本生父母者均照例治罪。只是在小注中附有“孀妇准继独子谕旨一道,详见八旗户口类”【16】。通过这样的记载方式,可知独子出继谕旨最初的关注对象是旗人,上升为法律后,才覆盖全社会。
(1)战争善后
乾隆帝上谕的直接对象,是第二次金川战争中的八旗军队。乾隆四十年,正是第二次金川战争如火如荼进行之时,这场战争虽然发生在西南山区,规模不大,却是18世纪的中国版图上时间最为持久,耗人、物、财力最为众多,死伤最为惨烈的一场战事。据《平定两金川军需例案》记载,此次战争阵亡者14731人,军营病故更是不计其数。【17】八旗军作为战争主力,损失亦极严重。将士身后事的处理,成为朝廷亟需面对的难题。阵亡和军营病故将士的遗属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寡妇,二是子嗣。


来自Android客户端73楼2015-06-05 14:20
回复
    三、“兼祧”与司法裁判
    (一)条例出台后的“兼祧”
    兼祧例的适用范围,原限于亲兄弟之子。但实际生活中,这一原则被扩大了,演化出许多新的形式,需要司法官员通过具体情景加以判断。以承祧人自身的状况来看,常见的有以下四类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独子三祧甚至多数祧。道光二十年(1840),扶风县有民人黄裕,兄弟五人,其四人均无子,唯有五弟黄鳌有子黄万庆。黄裕之母命万庆承继长房兼祧四房,倘二三房终身无子,就可兼祧黄氏兄弟五房。【34】可知兼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族中丁稀、应继乏人”的实际困难。第二种情况超出了“兼祧例”本身的规定。承继人本不是独子,出继于一无子之家,而后又兼祧或多祧了出继之家及其近亲兄弟。这种情况最广为人知的是宣统帝承嗣同治帝,兼祧光绪帝的事。宣统帝本是醇亲王载沣之子,所继之父同治帝为其堂伯,而兼祧之父光绪帝则其亲叔。第三种情况是承继人初非独子,出继别家后本家绝后而成为独子,这在人口死亡率极高的传统时代也是很常见的。谭嗣同在《绍泗府君家传》中介绍其叔祖谭绍泗,原有兄弟四人,自己出嗣叔父,后来季弟先殇,仲兄早出继其他的叔父,现在伯兄又故,于是奏请以己身兼祧叔父母【35】。既避免亲生父母无人承续香火,又使对嗣子有养育之恩的叔父母不会面临绝嗣的局面。第四种情况是乾隆帝上谕中的理想状况,现存者又生一子,前子变兼祧为出继。《府判录存》记载凤翔县有同父兄弟王朝青、王朝荣、黑骡三人。朝荣、黑骡本无子,朝青只一子王冠。黑骡早逝,王冠兼祧朝青、黑骡两支。朝荣夫妇则抱养族侄王保儿。后来朝青生下一子名王纪,按理应以王冠、王纪分承朝青、黑骡之产,使得本支和被承嗣之家都不必绝后。而朝青将王纪强行出继王朝荣,占有全部三兄弟所有家产。【36】理想的局面是人人有子,年轻的兄弟将独子出继或兼祧他人,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自己尚有能力再生子,使兄弟二人能有各自的承继人。该案中的王朝青因为再生一子而觊觎两个无子兄弟的家产,唯利是图,自然得不到司法的支持。


    来自Android客户端76楼2015-06-05 14:22
    回复
      除兼祧子本人外,承祧家庭的情况也很复杂。鹤山知县张甄陶分析被承祧家庭的承继形式有三种:嗣子承继男性家长、承继寡妇和承继户绝之家。【37】男性家长的立继权在各种立继权中有效性最强,争议最小,兼祧也是如此。但相比于男性家长,独子兼祧寡妇的情况更常见。地方志《列女传》中,多有关于守节贞妇抚养兼祧子的记载。寡妇的立继权很没有保障,特别是寡妇年轻又有公婆的家庭,多由尊长为其择嗣子兼祧。由于兼祧子亦是本生父母独子,难离本家,只有在兼祧子父母俱亡成为孤儿,才会交给寡妇抚养。如果被承继家庭的夫妇生前未确定嗣子,在夫妇死后,该家庭便算作“户绝”,根据本家近支尊长或房、族长或宗族会议的意见,为该家庭立嗣。《府判录存》记载,宝鸡县民蒲氏一家,长辈兄弟五房,只二房有两子,余者皆无子,于是以二房长子兼祧二、三、五房,次子兼祧长、四两房。二人分家时,其父辈兄弟已全部离世。可知二人虽然在名分上承祧不同的叔伯,但不与嗣父母一起生活,只是根据名分获得遗产。【38】宗族为户绝之家立继,要考虑被承继夫妇生前的意愿,与其有嫌隙的子弟通常不在考虑之内。由于被承继人已经亡故,立嗣权掌握在多人手中,容易引起争议,常要经官断继,才能了结。在宗族议继中,族长作为宗族的核心成员,占有重要地位,往往有最终决定权。《塔景亭判牍》中,有邹正中系邹氏族长,他将自己的子、孙分别出继、兼祧遗产丰厚的叔伯,而将兄弟与堂兄弟之子过继给遗产较少者,“私情回护,处置不公”,引起族内争夺,讼之于官。【39】
      除被承祧者及在其死后有立继权利的寡妻外,可能影响到兼祧子的承嗣与遗产获得的人还包括:赘婿、义子、以及本宗并继子。无子之家,虽有亲女入赘一婿,或自幼抱养异姓子,也被称为户绝,必须立嗣子才算香火有继。在有赘婿或义子的家庭中,被承继的夫妇大多与赘婿或义子共同生活,继子的作用只是以同宗的名义延续香火,并不同居。因此,家长或寡妇尚在时,兼祧子对家产的实际控制力与对兼祧父母的影响不及女婿与义子。光绪时浙江平阳县有一周陈氏,不但不将家计交与兼祧孙周镜涵,反而觊觎镜涵之产,以图带至女婿家养赡余生。【40】但承祧父母亡故后,兼祧子从法理上成为遗产的主人,赘婿或义子的地位就难以望其项背了。特别是诉诸官府,赘婿和义子只能按照《律例》得到一部分赠与性质的财产。在这里,不论他怎样被岳父母、义父母喜爱,司法官员也不会准许其以异姓承嗣,大量占有遗产。


      来自Android客户端77楼2015-06-05 14:23
      回复
        “兼祧”例出台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子之家立继候选人不足的困难,但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即:有利于丁多势大的家庭兼并家族财产,加剧宗族成员间利益的不平衡。地方官员的判决,以息讼和解为目的,那么判决的原则,就是平衡宗族内部财产。在此种标准下,兼祧多家的情况往往不被接受,并被看作争产兼并的标志,受到打击。《府判录存》中有歧山县民薛氏,本有三房,长房长子正道生子庆娃,庆娃早故,其家财便成万人逐兔之势。正道病故之后,正道亲侄薛福凝(正道亲弟,长房三子正元之子)、堂侄孙薛保娃(二房单传曾孙)两相争继。因为福凝与正道亲缘接近,又与其同居,按应继之法,当以福凝兼祧。但知县认为福凝已经出继,若再兼祧正道,则一子两祧,得产过多,遂命保娃承继正道为孙。薛福凝不服,上控至府。知府邱煌认为二房曾以子出继绝嗣的三房,则二房、三房之产已都归二房。今若再令二房的保娃承继长房的正道,则“二房名下兼估三门之产”。邱煌遂做出不令二房保娃承继正道的决定,但也不准福凝两祧,而是另选庆娃的堂侄薛记记子继承正道财产,因为该支从未有人出继过,是族内分得财产最少的一家,且未参与该争继案件。【43】让记记子承继财产,是对这一支的补偿,以平衡族内财产关系。
        此外,地方官在承审兼祧词讼时,还多采取打击争讼与妥协既成事实的做法。与通过合法程序完成的被承祧人爱继与宗族议继不同,争继行为,即便是合理诉求,也违背礼法,普遍不被司法裁判所支持。《律例》中有“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户族另行公议承立”【44】。在许多官员的判决中,还可见到挑起争继兴讼行为的族人自动失去承继资格的现象【45】。当然,如果争继者迫不得已在州县兴讼,官员虽然按照法律和习惯仍不支持其承继请求,但会在财产方面,通过其他名义给与一些补偿。


        来自Android客户端79楼2015-06-05 14:23
        回复
          清代州县官员在对自理词讼、户婚细事的裁判中,有时并不依照法律条文,更多从兴讼双方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判。《府判录存》中有凤翔县张氏争继案。张氏三房中,张相霸道豪横,将自己早年过继三叔的情节隐匿,把亲子四人,分别过继本支和伯父家。于是张相一人兼得六门之产,而他的同胞兄弟张芹,却并未能让一子出继他门。案中虽无名分上的兼祧之事,但张相过继叔父之事,族中应为人尽知,实际已经构成了兼祧两家财产的情况,而他利用余子再图伯父遗产,更是兼并太过。知府邱煌深为张芹不平,却并未本着“均分”的原则判决,而是承认张相本蛮横占有的亲兄弟张云、张镇,堂兄张孝、张焕的地产、房宅,及生意的所有权、经营权,只令他从中“拨地十二亩五分,又拨住宅西边围场一块给张芹管业,其陈村生理酌断银一百五十两给与张芹”【46】。邱煌这样做,一则因为张芹懦弱,张相强横,如果均分,恐怕张相泄忿,手足相残;二则若令张相倾家,他必然再次争控,担心后任官员不能像自己一样为弱者做主。这种为了有效执行司法判决,避免反复争讼,荡毁两造家财,而妥协于既成事实的做法,在清代的承继争产案中屡有运用。


          来自Android客户端80楼2015-06-05 14:24
          回复